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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己车被暂扣,偷开走可能算盗窃哦

发布日期:2015-02-26  来源:扬子晚报  浏览次数:570
     近日,四川眉山一男子因违停,车辆被交警暂扣。汽车被拖至停车场后,这位老兄以到车里取东西为由将车辆发动逃离,途中致一人受伤。最终,这名男子被邛崃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。记者采访得知,随着路面见警率的提高和对交通违法行为执法力度的加强,这样的事并不少见,南京也有一些司机因此被拘留。律师提醒,由于认识上的误区,有些司机并不认为这是违法犯罪的事,以为顶多罚款了事,真正被追究刑责时后悔就太迟了。
  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 郭一鹏 陈迪晨
  四川“牛人” 偷开暂扣车 还撞伤人
  构成抢劫罪 判三年罚两千
  2014年7月13日,司机黄伟的轿车违法停放在邛崃市区某条街道上。巡逻交警发现后,依法把车辆暂扣并拖至邛崃保安公司停车场。交警审核发现,红色轿车已有两年未年审,也无法查询到车辆其他信息。交警告诉他,车辆被暂扣需要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。黄伟以到车里取东西为由,拿着钥匙发动车辆准备逃离现场。停车场管理员肖辉发现后冲上去准备拦截,没想到黄伟根本不顾拦截,快速开车离开现场,造成肖辉轻伤。
  1月20日,邛崃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。法院认为,被告人黄伟因驾驶轿车违法停放,导致该车被公安机关依法暂扣。在该车被暂扣期间,黄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在未取得有效凭证的情形下,把车开走属于盗窃行为,被发现后强行驾车离开,使用暴力手段,使盗窃变成了抢劫。黄伟在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了相应赔偿,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,酌情可从轻处罚。结合被告人黄伟的犯罪情节及认罪、悔罪表现,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。庭审上,法院判决黄伟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。
  南京也有不少类似“牛人”
  案例一
  不愿担责,潜入停车场开走被扣车
  “这种情况在我们大队发生过,因为被查扣车辆是租来的,且交强险过期,租车人便萌发了把车偷偷开走的念头。”南京交警六大队一位警官介绍说,当时,他们发现一辆“现代”轿车违停在主干道上,影响了其他车辆通行,便依法将该车拖至郭家山停车场先行暂扣。
  第二天,两名男子就来到了交警六大队接受处理,一人姓刘,另一人姓李。原来,这辆车是两人共同从一家车行租赁来的,可没开几天,就因为违停被清拖了。原本缴纳了罚款就可以把车开走,可让两人没想到的是,该车交强险记录过期,必须要提供新的交强险保单,才可以取车。李某见此情况,就先行离开了。刘某很恼火,认为车是两人一起使用的,现在难道要自己一人负责?渐渐地,他就产生了去停车场把车偷开走的想法。晚上8点多,刘某来到郭家山停车场,虽然前门是开着的,可岗亭里有保安在值守,他觉得偷偷溜进去不太靠谱,便绕到了后门处,结果发现锁上了。情急之下,刘某便顺着后门边的围墙爬了进去,找到自己车后,偷偷发动起来。
  保安听见停车场内有响动,连忙出门查看,发现一辆“现代”轿车亮着大灯从停车位置冲了出来。为了躲避保安阻拦,该车还刮蹭到另一辆车,最终,“现代”轿车冲出了停车场,往中央北路方向驶去。“我们得到消息后,立即组织警力对该车进行搜索,同时调阅事发当时停车场及周边地区监控、治安卡口监控等拍摄的照片和录像,确认了当时潜入停车场并开走车的正是刘某。”六大队人士说,很快,他们在派出所的协助下,将躲藏在家中的刘某寻获。依照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规定,刘某因涉嫌“隐藏、转移、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、查封、冻结的财物”,最终被处以治安拘留十天,并处罚金500元。
  案例二
  不服处理,停车场强行开走暂扣车
  记者采访中了解到,发生在六大队的这一事件并非孤例,2014年10月份,在南京鼓楼区也发生过,当时被查扣的是一辆占道经营的货车,结果当事人不服处理,进入停车场把车强行开走。
  此前,鼓楼区城管执法大队在开展机动车占道经营整治,发现在虎踞关附近道路上停有一辆货车,当事人正在占道经营水果。双方这一碰面,执法队员觉得很眼熟,原来当事人经常在秦淮区和鼓楼区之间“跑动”,使用机动车占道卖水果,已经被多次查获并教育。针对这一情况,执法人员在取证后,依法对货车进行暂扣,停放在湛江路停车场中保管。没有想到的是,当事人对处理不服,偷偷进入停车场中,不顾管理人员的阻拦,强行将货车开走。无奈下,停车场管理人员只能报警求助。
  了解情况后,警方开展案件的侦办工作,可多次打电话催促,当事人都是以忙为借口,不肯前来接受处理。在多次催促未果的情况下,民警来到当事人的暂住地连续蹲守,终将其寻获。在查清事实后,警方以其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相关规定,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5天和罚金200元。
  警方忠告:车辆被扣别做糊涂事
  随着路面见警率的提高,以及执法力度的加强,车辆因为违法行为被暂扣的几率也随之提高。交管部门也借此提醒,车辆被暂扣后,车主请按照既定的程序去处理,别因为一时冲动,做出偷车甚至抢车的糊涂事。
  “现在的暂扣几率很高,像车辆的违停、多起曝光未处理等等。”交管人士表示,大多数车主和司机是比较理智的,但是在执法过程中也有少数车主不顾冷静,现场阻碍执法、不服处罚,甚至事后偷车。因交通违法行为被暂扣车辆后,作为车主,要按照既定的程序去处理,比如说携带车辆的相关证件,处理完曝光等等。“对处罚有异议也没关系,可以申请行政复议。”该人士说,现在有专门的部门受理,程序也不复杂。在这样的前提下,车主所需要避免的是,别因为一时冲动,做出偷偷取车的糊涂事。“从南京的两起案例来看,都是参照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来处理的,行政拘留和罚款。这还是比较人性化的处罚。”该人士表示,可一旦在偷偷取车的过程中行为失控,发生一些恶性事件,那可能就会构成盗窃或抢劫,到那时后悔就太迟了。
  律师释疑:偷自己车为啥成盗窃
  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唐迎鸾告诉记者,要弄懂偷偷开走被行政执法机关暂扣的属于自己的车辆,为啥会涉嫌盗窃罪,甚至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,首先要弄懂财产权这个概念。
  我们常说公民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,可是恐怕并不是所有人都能说得清楚财产权的概念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,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权利,包括占有权、使用权、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。所有权意味着人对物最充分、最完全的支配,是最完整的物权形式。一般情况,财产所有权的4项权能是统一的,但是在一些情况下也会发生分离。比如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暂扣的财产,所有权没发生转移,但占有权临时发生了转移。
  这是从民法上来说的。而我国刑法规定,在国家机关,国有公司,企业,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,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,以公共财产论。可以认为,被暂扣的财产属于国家机关管理中的私人财产,以公共财产论。因此,偷偷开走被依法暂扣的“自己的”汽车,却侵犯了国家财产权,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。
  唐律师认为,在外地一些法院的判例中,也有以“非法处置被扣押财产罪”来判决的,这值得商榷,因为根据刑法规定,“非法处置被扣押财产罪”里的财产特指被司法机关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财产,而非行政机关暂扣的财产,而且手段、目的也不相同。
  至于以上这种行为到什么程度构成犯罪,什么时候予以治安处罚,唐律师认为这要看案件的具体情节和后果,以及执法机关对于自由裁量权的把握。不过这无关紧要,紧要的是当事人不要“玩火”,车辆或者其他财产被执法机关依法暂扣了,要利用法律救济手段来解决问题,切勿做出出格的事,小事酿成大祸。

(编辑:马丽丽)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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